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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8:20 编辑 <br /><br /> 一妇女来到律师所咨询,其是城东镇某村村民,后出嫁到邻村。近年因建设需要征用娘家所在村的部分土地,政府发放一批征地补偿款,其兄弟领取征地补偿款之后认为:姐妹已经出嫁到邻村,没有照顾父母,以及管理承包土地山林,不应享有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于是没有分钱给她。所以,她想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属于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经询问她不能提供能证明自己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书面依据,但坚信自己在娘家是分到一份责任山林土地的,且其在夫家亦没有分得责任田。
要想享有分配娘家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只要提供能证明自己在原居住地分有责任田、承包的山林,以及自己的兄弟领取土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等书面材料就可以了。
向该妇女说清楚上述情况,她就将调查取证的事务就交给律师去做。律师随后到村委向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得到村委负责人的明确答复,并取得相应书面材料。
这个案子诉至法院,由于要求的是合理补偿,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该妇女得到判决确认的10万多元征地补偿款。
其兄弟在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判决确认的10万多元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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