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家园网

  • 网站客服:0774-3860029
  • 合作热线:13005970033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5825|回复: 1

[新闻资讯] 广西百色被强拆者两年维权法院判决屡失公正“逗你玩儿”(图证勿删)

[复制链接]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发表于 2016-1-24 00: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告位

马上注册【梧州家园网】,每天登录、签到、摇一摇,得积分抽大奖...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一、事情经过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陆伟带领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在没有履行任何强拆程序下,非法拘禁当事人,雇佣日立320挖掘机将所有设备、房屋、电视机、消毒柜、饮水机等生产、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并将捣毁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市场价格近三分之一的价格变卖到指定的废品收购店。变卖所得的30万也全部落入个人口袋。

二、行政诉讼

1.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周喆人身自由及强行捣毁原告厂房、机器设备和设施、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垃圾处理厂的相应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400万的票据》

(3)依法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律师飞机交通费15000元、本人差旅费25000元、材料打印费500元、误工费25000元,共计人民币115500元;

2.庭审判决
历时两年之久,经靖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审、审监庭重审,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次、二次审理程序,作出(2015)靖行初字第2号、3号判决和(2015)百行终字第81、8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周喆固体垃圾处理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驳回周喆请求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3)判决靖西县人民政府赔偿周喆固体处理垃圾厂30万的经济损失。

三、继续上诉前景堪忧,困难重重
1.行政诉讼劳命伤财
历时近三年之久,经一审、二审、重审程序,就只确定行政违法。而且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的第九个案例情况基本相同。但基层法院却一再作出与相同案例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在“叫板”最高人民法院。

2.未经质证、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3.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应予取缔显属错误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规定,选址也符合《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本厂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己铺的石头路、山头上、不是水源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是居民区>),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跑了好几遍。

4.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故意为靖西县人民政府开脱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一,靖西县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给周喆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若非要强拆,请履行法定程序,提前告知,本人可以将设备处理给厂家及搬离生活资料等可得260万左右)。第二,县府办、电力公司、质量监督局等对捣毁后的物品肆意哄抢,整整装满5辆大卡车,最后以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变卖《变卖所得30万》。从《82号判决》和周喆提交的赔偿清单可以看出,只是要求靖西县人民政府退还变卖所得。显然,这不是赔偿。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二审法院变相的支持了靖西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公然的“叫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


5.原判明显偏袒被靖西县人民政府,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
(1)在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中,靖西县政府否认此次行政行为是其所为,并陈述:“做为县级政府机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内容行政,显然我们没有直接强拆权,所以这种违法的事我们不会做。”然而在靖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靖行初字第3号判决中指出:“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柜体垃圾处理厂予以强制拆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试问到底是靖西县人民政府不懂法,还是靖西县人民法院是法盲?

(2)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罗锡平审判长及工作人员就此案来回奔波和靖西县人民政府协商,据他(罗锡平)所述吃了几次闭门羹。最后本人被告知,最多只能补偿30万私了,如果同意就签字结案,否则就跟本人常年累月的耗下去。由于本人的强烈坚持原诉讼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百行终字第76,79号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靖西法院重审。本人去拿判决书时被告知这么一段话:“我们(百色市中院行政合议庭)已经尽力了,你也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不太好,司法没有独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只能表示同情,请你也要体谅我们的难处。”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在本案2015年8月27日的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问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为什么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就是不能出庭,也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答辩,相反百色中院行政庭长罗锡平既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回答道:“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是应当不是必须,你要深刻理解法律,而且现在情况就是这样,你还想不想继续审理下去?”。

四、恳请主持公道

(2014)靖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01.jpg (2014)靖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02.jpg (2014)靖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03.jpg (2014)百中行终字76号行政判决01.jpg (2014)百中行终字76号行政判决02.jpg (2014)百中行终字76号行政判决03.jpg (2015)靖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01.jpg (2015)靖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02.jpg (2015)靖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03.jpg (2015)靖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04.jpg (2015)百中行终字第82号赔偿判决01.jpg (2015)百中行终字第82号赔偿判决02.jpg (2015)百中行终字第82号赔偿判决03.jpg 被强拆时厂原貌01.jpg 被强拆时厂原貌02.jpg 产品专利认证书.jpg 本厂质量环境认证书.jpg 环保局复印件证据01.jpg 环保局复印件证据02.jpg 被损坏没收物品总表.jpg

@开网店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APP开发、视频制作、活动策划、多机位直播、抖音推广、微信刷脸等;
@广告投放、新闻爆料、帖子审核、内容举报、论坛投诉、网站合作等,联系0774-3860029 13005970033(微信同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15: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进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开网店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APP开发、视频制作、活动策划、多机位直播、抖音推广、微信刷脸等;
@广告投放、新闻爆料、帖子审核、内容举报、论坛投诉、网站合作等,联系0774-3860029 13005970033(微信同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