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关某与张某已经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张某返还了定金3000元,另5000元因不是支付给关某不予认定,张某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判决张某返还定金12000元。
看过案件材料和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后,认为张某与关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张某交给关某妻子的5000元应属于还给关某的本金,且应在本案一并处理;最后是需要补充一些证据,为了不增加张某的经济负担,由律师指导张某取证。
于是,张某提出上诉要求认为15000元是广东人给其的定金,关某只是将15000元转交给张某,关某因此无权向张某主张返还定金的权利;退一步来说要归还15000元给关某,应认定已经归还8000元,实际尚有7000元未归还。因为张某归还5000元给关某时,关某不在家,因此把5000元交给关某的妻子了。
二审开庭后,中级法院于2017年1月2日对该案改判,判决张某归还借款7000元给关某,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88元,关某负担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