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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不是因为它是一件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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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5: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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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不是因为它是一件小案

改判——不是因为它是一件小案
     魏律师接到一个当事人打来的电话,当事人说他有个民事案件要请我帮上诉。当事人张某说他介绍同村村民关某分别出售松木给广东人,广东人给张某、关某各15000元定金,并将30000元定金汇入关某的银行账号。三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在关某处领取了15000元定金,并向关某出具了15000元收条。事后,因广东人拖欠货款,关某于是向张某追讨定金15000元,张某支付3000元给关某,支付5000元给关某的妻子。关某再次向张某追讨12000元定金,张某拒绝归还,认为是广东人给其的定金,关某无权向张某追讨,因此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某与张某已经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张某返还了定金3000元,另5000元因不是支付给关某不予认定,张某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判决张某返还定金12000元。
     看过案件材料和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后,认为张某与关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张某交给关某妻子的5000元应属于还给关某的本金,且应在本案一并处理;最后是需要补充一些证据,为了不增加张某的经济负担,由律师指导张某取证。
     于是,张某提出上诉要求认为15000元是广东人给其的定金,关某只是将15000元转交给张某,关某因此无权向张某主张返还定金的权利;退一步来说要归还15000元给关某,应认定已经归还8000元,实际尚有7000元未归还。因为张某归还5000元给关某时,关某不在家,因此把5000元交给关某的妻子了。
     二审开庭后,中级法院于2017年1月2日对该案改判,判决张某归还借款7000元给关某,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88元,关某负担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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