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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发回重审后获自首认定减刑期9个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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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0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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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8:47 编辑 <br /><br />
      2012625日,米某(化名)等11人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熊某(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熊某认为自己没有犯故意伤害罪,因而投案自首的情节没有得到认定。一审判决后,熊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927日发回重审。
       经过查阅全部案件材料,会见熊某后,得知熊某对故意伤害罪不认罪的因由,原来熊某及其同案人被关押后,他们总是能够通过各种形式互通一些支离破碎的信息,熊某因此得到某人自称没有供出熊某参与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信息,这是某人对熊某的自我表白,证明自己不会因此得罪他人。而熊某因为被关押时间较长,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又不能记忆清楚,自然也就信以为真。因此,熊某就想侥幸脱罪。实际上这种侥幸机会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熊某在投案自首时已经对自己的行为做了完完全全的交代。
       我对熊某讲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状况,希望他在证据面前还是以当庭认罪为上,争取获得自首情节的认定,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减少刑期处理。如果想律师帮打掉这个伤害罪,那是港剧镜头里才有的事,现实是不存在这种情况。这是不切实际的事,我作为律师也不可能根据这样充分的证据,不为你的切身利益着想,对故意伤害行为作无罪辩护,如果这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结果只有害你,熊某表示接受律师建议。同时,也与熊某家属进行沟通,得到其家属认同。
       另外,原一审在熊某对故意伤害行为不认罪,但对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的前提下,对寻衅滋事罪不认定有自首情节,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
       熊某犯故意伤害罪是为了朋友还算说得过去,但犯寻事滋事罪明显是被人利用了,只是为了别人能够垄断韭黄菜市场,熊某先后五次参与对被害人及其店铺喷辣椒水、泼粪便、打砸财物和持械追打,事后也得不到相应利益,只是得吃了一餐饭而已。被抓获后不但没有任何问候,就是打伤被害人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分分钱都要自己的父母支付,真是害己又害家人。
       2012年11月19日,法院重审后对米某等11人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比原一审判决减少9个月刑期,熊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几件刑事上诉案件都由同一个城区法院一审,被告人在上诉后由于都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帮助,在上诉后都得到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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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2: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8:47 编辑 <br /><br />冲动的惩罚,万事冷静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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