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签约早搬迁可获奖励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8:15 编辑 <br /><br />10月10日,万秀区人民政府正式向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搬迁房屋产权人发出《石鼓冲及毗邻地段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搬迁避让通知书》(下简称“通知”),即日起,由实施单位按签订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除安置补偿协议(下简称“协议”)时间先后给予相应的签约和搬迁奖励。据万秀区副区长、万秀区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潘雄森介绍,截止至10月9日,已经有671户搬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占总户数的35.62%。10月10日发出通知后,开始计算对搬迁户的奖励期限,并由实施单位按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给予签约奖励。
据了解,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第41日至第60日,签订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奖励。对通知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80日,签订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励。对通知送达之日起80日后,签订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不予奖励。
此外,在通知发出后,由实施单位按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给予相应的搬迁奖励。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第41日至第60日,签订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80日,签订协议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私房),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80日后,签订协议的被拆除搬迁避让人,不予奖励。
在单位奖励方面,对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4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单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超过40日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西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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