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星律师 发表于 2019-10-8 09:59:56

假的真不了

   魏律师在此说的是一件某公司对张三提起的借款342万元、借款利息379965.3元和律师费10万元,合计3899665元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这个案件的诉讼金额确实是挺惊人的,法院的诉讼费也要38000元。
   该公司因为张三在某些事务上存在不同意见,就于2018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上述的诉讼,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借款利息、律师费共3899665元。其提供的证据非常充分,就是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三合一,不容张三百般抵赖,胜诉是信心满满的。
      张三收到应诉材料后,确实惊出一身冷汗,这个案件一旦败诉就是倾家荡产了,后悔自己粗心大意,当初为了生活而迎合某公司的张冠李戴。
      如果不是认真听取了张三的陈述,知道张三与某公司存在工程施工的经济往来,以及某公司存在拖欠张三工程款的情况。我就会对张三提出不用请律师的意见了,毕竟某公司提供的是充足的板上钉钉的证据。
      于是,立即让张三回去翻箱倒柜找到与本案件有关联的证据,多多益善;另一方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能力,向法院提出专业的收集证据意见,迫使某公司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最后是利用某公司在相关诉讼案件提交的证据为我所用,证明某公司存在举证不实的情况。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积极应诉操作,终于取得了所希望的诉讼结果。
      实际上是某公司胆子太肥了,他将每次支付给张三的工程款,以借款名义好入账为借口,让张三在借据和借款收条上签名。当然,这样做法对讲诚实信用的公司,断然是不会发生这种纠纷的,因为它看重的是本公司的信用。但是对存有居心叵测之心的公司,谁会跟你讲诚实信用呢。某公司在与张三发生些许小纠纷后,就不顾情理法发起虚假陈述和诉讼。所以,我们还是要牢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个道理啊。
      一审法院以某公司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3月15日,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桂04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某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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