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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青丝如墨 于 2015-4-26 09:44 编辑 <br /><br /> 黎北清,个体工商户,因一起涉嫌斗殴案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七年有期徒刑,赔偿费合计三十六万元。由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存在有扭曲事实的真相。现将此事的经过以及本人在案情中提出的疑点同过这种形式陈述和求助。
事情发生在2010年9月5日零时1点45分,地点是梧州市新兴二路黎北清经营的“仁兄美食馆”内,当晚有两男一女在三楼用餐,在三人用餐后叫服务员结账时,便说碗里的粥有苍蝇,还没等服务员看清楚碗中是否有苍蝇存在,就动手掀翻餐台打烂所有的餐具,服务员找到了黎北清,黎北清第一时间跟服务员一起上三楼处理此事,做为餐厅的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我在未看到有苍蝇的情况下,首先向他们赔礼道歉,请求他们的谅解,并主动向他们三人承诺赔偿人民币五百元,可是那两名男子说赔偿不够,认错不够诚恳,还动手打服务员。此时黎北清拦住他们,并让他们提出要求,其中一名男子索要人民币一千元才肯了结此事。黎北清没有答应这种敲诈行为,不然就对他不客气,黎北清没有接受对方的条件,并说这是敲诈行为。其中一个男子将黎北清推到地下,相互对持了二十多秒,其男子跑到他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牛角刀对黎北清猛刺,黎北清出于本能随手拿起一张椅子进行挡住自己身体,随后其男子走出店外拿出手机打电话找人帮忙,为了不想事件恶化,黎北清只身走出店外,和其男子再次协商寻求解决办法。约五分钟后,有一辆出租车开过来,走下四个男子,他们手拿道具和木棒加上原来的两个男子,一共六个人对黎北清进行围殴将其打晕,并抢走黎北清的金项链,当黎北清醒来才发现金项链被抢,在相互拉扯殴打中,对方有三人也受伤。
事后黎北清得知其中一名伤者(莫某某)绰号“大眼明”是在社会上恶势力的大哥。主要从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收数等,其两位亲属分别在梧州市中级法院和梧州市蝶山法院工作,因为有了上述的关系在预审的时候把所有发生的事情污蔑成是黎北清一人挑衅滋事,所有的后果均为黎北清一人所为。黎北清是店的负责人,应负所有的责任,所有参与打架的无一人受罚,并向黎北清索要巨额的人身赔偿金。在遭到拒绝后,就开始制造一系列的假人证、假笔录、假证据。例如:黎北清向法院所提供的证物和证据一直不能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采纳。
在“仁兄美食馆”滋事的莫某某六人没有一个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的重伤一人和轻伤两人,一直都没有出现,还要赔偿他们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费用,人民法院这样判合理吗?这样的判决是否公正、公平、公开?一个个体户敢在六个自称黑社会成员的人面前叫嚣?因为这件事情“仁兄美食馆”已经不敢再营业,其家人也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在一帮人围殴中,被打的被关押了,其他六人却一直逍遥法外。上门滋事的没有事,店主却要赔付三十六万元的巨额款和面临的七年的有期徒刑,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提供他们当时的通话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反而相信莫某某所说的,是黎北清打电话叫人把他们打伤的,后来的四个人如果没有接到电话怎么那么迅速的到来,还带有各种刀具和棍棒。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一直采纳莫某某等六人所串供和捏造的事实作为证据,他们的供词是在事情发生后2011年6月初的笔录(打架时间是2010年9月5日)而且是在黎北清被关押的看守所半年后所写,这样的笔录可信吗?
第一次开庭,莫某某等6名当事人无一人到场,所谓的证人也无一人列席,相反的是莫某某的一名直系亲属,梧州某法院的一名干部在法庭旁听,这难道不是违反了亲属回避的政策吗?而且对于黎北清在起诉及审判时间上的推迟,后来上诉到中级法院,但其结果是维持原判。
这么多的不解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如何能够接受,希望能借贵宝地哭诉一下,希望能得到一个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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