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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6:17 编辑 <br /><br /> 当对某土地、山林地发生争议时,应该通过向当地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反映处理,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切莫以牙还牙,采用违法行为出手“维权”,这样的结果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自己。 贺州某镇的村民周某(化名)认定“牛场的”(地名)是自己的祖宗山,山上到处都是野生的杨梅树。但由于某种原因,却成为另一组村民的个体山林,双方因为在山上砍柴摘果经常发生争执。周某自然心有不甘,认为自己的祖宗就葬在山上,在道理上讲自己仁至义尽了,常言道“先礼后兵”,已到该“出手”的时候了。为了排泄心中不满,2011年1月期间,周某对同组村民杨某(化名)等人提出要将山上的杨梅树砍伐,得到大家赞同后,周某等人携带油锯、砍刀斧头到山上将杨梅树砍伐。周某、杨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公诉机关指控砍伐的杨梅树共51株,每株价值196元,合计经济价值9996元。 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6条之规定,由于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经过查看案件材料,认为被砍伐的杨梅树应该是48株,而不是51株,共价值9408元;杨某属于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认定被砍伐的杨梅树共48株,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这个案件发生后,杨某所在小组向有关部门提出山林权异议,相关部门已经立案审查。因此,人们在遇到类似维权问题时,一定要冷静多思,多向有关部门反映,多请教多咨询,寻找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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