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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快播称无罪,官方解2.6亿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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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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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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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6月17日)下午,关于快播公司的处罚听证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现场除听证组、案件调查人员和快播外,还邀请了被侵权方腾讯、视和优酷等。
  今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稽查大队正式对快播侵权事件立案调查,并于5月20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告知书下发3天后,快播方面提出听证要求。
  快播公司代理律师彭章键告诉记者,在之前国家版权局处罚25万元时,快播方面并没有提出异议,但这次处罚金额太大了,所以提出了听证请求。
  2.6亿罚金为非法经营额3倍
  据了解,快播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外界无从得知其经营状况。然而,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给出了快播8671.6万元非法经营额的数字,因此记者就如何得出这笔金额,询问了该局法务处处长曾尧东。
  曾尧东表示,这笔金额是在摸清快播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事实后,就其所侵犯版权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值而得。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了这笔近9000万元的非法经营额之后,该局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拟对快播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即2.6亿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显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记者又向曾尧东询问处3倍罚款的原因。据其介绍,一是考虑其侵权情况,二是由于被国家版权局处罚后“拒不改正”,影响恶劣。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是在2013年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新增的,所以这笔罚款所包含的时间跨度很重要,因为“法不溯及既往”。但曾尧东并未直接回答上述罚金时间跨度的问题,他表示,这一点将在处罚决定中体现。
  据悉,听证会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各方听证意见开出处罚决定。
  听证会现场激烈
  在昨日的听证会现场,主要有三方进行辩论,居于听证组右席的是快播的代理律师及其工作人员,居于左席的是本案的案件调查人员,而正对面则是腾讯、优酷和视等被侵权方。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由于该案涉及到涉案影视作品权利人腾讯的采购和转售协议,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依《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不予公开听证。
  虽然没有旁听听证会,但记者在听证会后采访三方获悉,各方意见并不一致,分歧较大。据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听证组工作人员透露,听证会现场很激烈。

徐刚是腾讯的代理律师,据他介绍,腾讯认为快播侵权主要有三点,一是提供大量链接,二是提供深度链接,三是提供内容和编辑。在他看来,被侵权方提供的证据充足、有力、事实清楚,快播公司根本无法反驳。而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徐刚的听证桌上堆着两摞约20公分厚的“材料”。
  面对被侵权方的证据以及政府方面提出的2.6亿元罚款,彭章键坚持认为快播没有侵权,不应被开出巨额罚款。针对腾讯方面提出的证据,彭章键向记者表示,快播不是内容提供者,它只提供链接,这不能说明侵权。
  据记者了解,彭章键这一说法,即网络服务提供商诸如百度等只提供链接的公司最常用的 “避风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被侵权方告知快播的链接存在侵权后,快播能及时删除,则快播方面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一原则在听证会上的反驳效果如何令人质疑,因为早在今年4月,深圳南山法院在审理视诉快播的侵权案时,就在“红旗原则”下认定 “快播所主办的网站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针对性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为涉案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帮助”,因此判定快播侵权事实成立。
  在业内,“红旗原则”被普遍用于限制“避风港原则”滥用,其规定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链接中有明显的侵权,则可被判定为侵权方。
  针对2.6亿元的处罚金额,彭章键认为,首先之前国家版权局已经罚了25万元,此次再罚则有“一事两罚”的嫌疑,其次无法确定非法经营额的不能罚这么多,只能罚几十万,更何况快播没有从中获利。
  就“一事两罚”这一质疑,曾尧东向记者表示,处罚的是同一性质但不同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一事两罚”。
  曾尧东还表示,之所以罚这么多,就是希望能警示潜在或已有侵权行为的侵权者,侵权的成本很高。


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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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强帖一定要顶!

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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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嘿嘿,回个贴表明我来过。

981 ΙΙΙΙ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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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此回复不代表本人支持或反对楼主观点。

981 ИИИИ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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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3: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看到此贴!我发自内心的了...

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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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5:52 编辑 <br /><br />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

981 ええええ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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