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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直击] 梧州一男子在某街经营成人用品店,为了更大利益,竟然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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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5 18: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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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利不顾他人身体健康,从地摊低价收购无资质的性保健食品,转身放到自家的店铺无证销售。近日,经长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支付赔偿金29000元,并在梧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梧州一男子在某街经营成人用品店

梧州一男子在某街经营成人用品店
  

  赵某某在某街一楼处经营着成人用品店,为了牟取更大利益,自2021年6月起,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证明的情况下,赵某从某市场的地摊以7-18元的价格购进“回春肾宝”、“排毒养肾王”等七种性保健食品,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以13-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2900元。

  2022年7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上述性保健食品,经检验均有西地那非成分。

  长洲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9000元。长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对长洲区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梧州一男子在某街经营成人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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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赵某某在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证明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威胁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支付销售款项十倍的赔偿金,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来源: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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