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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直击] “死太迟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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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1: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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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6:57 编辑 <br /><br />事件回放: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10月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尹广安的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尹广安23岁的儿子尹建海告诉记者,他的父亲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当时他们还不清楚这是为什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为什么是“48小时”?一位专家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他认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从医疗临床的角度来说,一个病人,得的还是同一个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那么,病人是48小时死亡,或者是77小时死亡,又有什么质的差别?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了吗?所以,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它本身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还可能会诱导另一种社会风险。对那些交纳不起昂贵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而言,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到了48小时,只能放弃抢救,为了获得工伤的待遇与赔偿。否则,一旦延时,不但沉重的医疗费用家庭根本无力承担,也无法得到报销,还因此失去了一大笔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对被抢救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也是糟糕的选择。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企业是强势者,劳动者是弱势者。出台一部《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这里,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的风险,就出台这种一刀切法规,最后就很有可能会误伤到劳动者正当权益,反而是适得其反。
一个人是不是因工伤死亡,不应该用这一种非科学也不人性的“48小时死亡”的办法来界定。生命第一,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这样的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为人道一些,而不是把人往死里逼。要预防工伤保险基金被占用的风险,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医疗鉴定以及更严密的法律程序,以及惩罚机制来达成这一目的,不需要建立在这种误伤无辜者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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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23: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6:57 编辑 <br /><br />无良工厂,想走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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