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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员按新内容和新标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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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2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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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钱钱 于 2015-4-23 10:14 编辑 <br /><br />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考试项目有了相应的调整。那么,调整后的考试内容有哪些?目前还没完成全部考试的学员考驾照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针对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科目考试内容调整较多

  
据了解,新规定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新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新规定中,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原来的二十日缩短为十日。

  
按照新内容和标准考试

  
据市车管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2013年1月1日之前,学员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2013年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算。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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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0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罗钱钱 于 2015-4-23 10:14 编辑 <br /><br /> 强烈支持楼主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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