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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直击] 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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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6: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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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包括:(1)城乡规划;(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还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笼统的规定:(1)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2)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3)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内容和《气象法》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相比《气象法》,增加了“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农(牧)业结构貂整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相比《气象法》,增加了“气候风险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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