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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盗窃罪案上诉获从轻改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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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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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社区巡管 于 2015-4-19 16:03 编辑 <br /><br />
     24岁的周某(化名)在20091027日、28日两日内,伙同他人连续三次飞车抢夺他人财物、以及入室盗窃财物一次,所得财物均达到数额较大。事后,同伙均被抓获判刑,只有周某一人逃脱,但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110月期间,东躲西藏的周某看到全国和广西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一文,经过再三权衡利弊于是选择投案自首,在2011114日到梧州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的规定,对周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周某因此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
    公诉机关以抢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起诉周某。法院一审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周某家属为周某在二审聘请了辩护律师,本律师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周某的同伙李某,同样被法院认定为盗窃共同犯罪的主犯之一,但李某是被抓获归案,被以盗窃罪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显然,周某投案却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里存在量刑不适当之处。盗窃罪量刑存在不适当,抢夺罪同一样的理由,量刑也是不适当的。
经过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抢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并从中发现问题,其作用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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